【转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施工
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补充规定
2017年9月,我厅印发《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7〕108号),发布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及《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综合评估评标办法》,并于2019年6月以《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的通知》(赣水发〔2019〕1号)进行了修订。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现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增加对国外工程业绩的认可。参与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提供的国外工程业绩须符合我省工程建设企业国外工程项目业绩认可的有关规定。
(二)取消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对企业资质评分项。同时,类似工程经验中每个类似工程业绩由1.5分调整为2.5分,最多得5分。
(三)调整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标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调整为: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AAA级、AA级、A级10分,B级9分,C级0分;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至6000万元:AAA级、AA级10分,A级9分,B级8分,C级0分;招标控制价在6000万元以上:AAA级10分,AA级9分,A级8分,B级7分,C级0分。
(四)调整履约行为评价赋分。已实施项目评价调整为履约行为评价,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分(X)为基础对应下表换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若投标人有单个工程项目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率低于70%的,本项得分以最低单个项目得分对应下表计算。未在赣承揽工程的投标人,本项得分以全省水利建设施工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平均得分计算。
履约行为评价分 | X≥118 | 115≤X<118 | 112≤X<115 | 109≤X<112 |
本项得分 | 5.00 | 4.95 | 4.90 | 4.85 |
履约行为评价分 | …… | 73≤X<76 | 70≤X<73 | X<70 |
本项得分 | …… | 4.25 | 4.20 | 0 |
(五)不良行为分(5分)调整为市场监管行为评价(5分)。在江西省范围,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或受到司法判决(以作出决定之日为准)的投标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扣分,直至扣完。
1.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
(1)责令整改扣0.2分/次;
(2)约谈扣1分/次;
(3)停工整改扣1.5分/次;
(4)通报批评扣2.5分/次;
(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完。
2.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
(1)警告扣2.5分/次;
(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完);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
(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的扣完;
(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降低资质等级的扣完。
3.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
(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
(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完。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扣分有效期为:一般不良行为时效为3个月;较重不良行为时效为6个月;严重不良行为时效为12个月。自作出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等认定的当日起算。一般、较重、严重不良行为划分标准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六)中标候选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公示期内的,取消中标资格。
(七)拟投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和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二、关于《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调整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标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调整为:招标控制价在1500万元以下:AAA级、AA级、A级、B级10分,C级0分;招标控制价在1500万元至3000万元:AAA级、AA级、A级10分,B级9分,C级0分;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上:AAA级、AA级10分,A级9分,B级8分,C级0分。
(二)调整履约行为评价赋分。已实施项目评价调整为履约行为评价,招标控制价在600万元以上的,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分(X)为基础对应下表换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招标控制价在 600万元以下的,本项得分均为5分。若投标人有单个项目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率低于70%的,本项得分以最低单个项目得分对应下表计算(含招标控制价在 600万元以下的)。未在赣承揽工程的投标人,本项得分以全省水利建设施工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平均得分计算。
履约行为评价分 | X≥118 | 115≤X<118 | 112≤X<115 | 109≤X<112 |
本项得分 | 5.00 | 4.95 | 4.90 | 4.85 |
履约行为评价分 | …… | 73≤X<76 | 70≤X<73 | X<70 |
本项得分 | …… | 4.25 | 4.20 | 0 |
(三)不良行为分(5分)调整为市场监管行为评价(5分)。在江西省范围,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或受到司法判决(以作出决定之日为准)的投标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扣分,直至扣完。
1.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
(1)责令整改扣0.2分/次;
(2)约谈扣1分/次;
(3)停工整改扣1.5分/次;
(4)通报批评扣2.5分/次;
(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完。
2.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
(1)警告扣2.5分/次;
(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完);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
(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的扣完;
(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降低资质等级的扣完。
3.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
(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
(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完。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扣分有效期为:一般不良行为时效为3个月;较重不良行为时效为6个月;严重不良行为时效为12个月。自作出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等认定的当日起算。一般、较重、严重不良行为划分标准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四)中标候选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公示期内的,取消中标资格。
(五)拟投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和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关于《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增加对国外工程业绩的认可。参与工程投标的监理企业提供的国外工程业绩须符合我省工程建设企业国外工程项目业绩认可的有关规定。
(二)调整投标人业绩和资信中资质评分标准:
1.工程等别为Ⅳ、Ⅴ等(堤防4、5级)水利工程:监理的施工标段合计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丙级以上资质2分;3000万元以上,乙级以上资质2分,丙级资质1.5分。
2.工程等别为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监理的施工标段合计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乙级以上资质2分,丙级资质1.5分;3000万元以上,甲级资质2分,乙级资质1.5分,丙级资质1分。
3.工程等别为Ⅰ、Ⅱ等(堤防1、2级)水利工程:甲级资质2分,乙级资质1.5分。
4.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认证有效期内的得1分。
(三)调整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标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调整为:
1.建筑物级别为4级及以下水利工程:监理的施工标段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合计在600万元以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下同)AAA、AA、A级、B级10分,C级0分;600万元至1500万元,AAA、AA、A级10分,B级9分,C级0分;1500万元至3000万元,AAA级、AA级10分,A级9分,B级8分,C级0分;3000万元以上,AAA级10分,AA级9分,A级8分,B级7分,C级0分。
2.建筑物级别为3级水利工程:监理的施工标段合计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AAA级、AA级10分,A级9分,B级8分,C级0分;3000万元以上,AAA级10分,AA级9分,A级8分,B级7分,C级0分。
3.建筑物级别为2级以上水利工程:AAA级10分,AA级9分,A级8分,B级7分,C级0分。
(四)调整履约行为评价赋分。已实施项目评价调整为履约行为评价,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分(X)为基础对应下表换算,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若投标人有单个工程项目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率低于70%的,本项得分以最低单个工程项目得分对应下表计算。未在赣承揽监理业务的投标人,本项得分以全省水利建设施工监理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平均得分计算。
履约行为评价分 | X≥118 | 115≤X<118 | 112≤X<115 | 109≤X<112 |
本项得分 | 10 | 9.5 | 9 | 8.5 |
履约行为评价分 | …… | 73≤X<76 | 70≤X<73 | X<70 |
本项得分 | …… | 2.5 | 2 | 0 |
(五)不良行为分(5分)调整为市场监管行为评价(5分)。在江西省范围,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或受到司法判决(以作出决定之日为准)的投标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扣分,直至扣完。
1.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
(1)责令整改扣0.2分/次;
(2)约谈扣1分/次;
(3)停工整改扣1.5分/次;
(4)通报批评扣2.5分/次;
(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完。
2.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
(1)警告扣2.5分/次;
(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完);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
(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的扣完;
(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降低资质等级的扣完。
3.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
(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
(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完。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扣分有效期为:一般不良行为时效为3个月;较重不良行为时效为6个月;严重不良行为时效为12个月。自作出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等认定的当日起算。一般、较重、严重不良行为划分标准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六)调整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中监理资格评分标准: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要求,担任过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得2分;担任过水利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师的,得1.5分。
(七)取消副总监理工程师简历及监理资格评分标准,调整为监理工程师简历及监理资格:1.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得3分,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的得2.5分,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监理员的得2分;2.职称为水利类中级以上职称的得2分。
(八)中标候选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公示期内的,取消中标资格。
四、本补充规定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的通知》(赣水发﹝2019﹞1号)中与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执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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