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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 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办法》)、《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的评价、运用及监督管理。邀请招标和非招标项目参照执行。

市场行为评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参加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市场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实行考核赋分评定、应用等管理。

水利工程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 管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等(包括 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管理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 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的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信息管理

 

第五条 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登录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依法釆集、公开和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信息。

省监管平台的有关信用信息将及时推送至信用中国(江西), 逐步实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

除通过省监管平台釆集及形成的电子数据由平台后台保存 外,主管部门对在市场行为评价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或者获取的依据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六条 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 息的划分执行《信用信息办法》有关规定。省监管平台接受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公开的不良行为 记录信息推送。

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 的市场主体,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应当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 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自主填报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并对所 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填报信息中 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招标备案部门对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 签订后十日内,登录省监管平台录入相应的项目信息。

第七条 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信息包括履约行为评价信 息和市场监管评价信息。

履约行为评价信息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直接监管的县级以上 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中对市场主体的市场 行为评价产生的信息。

市场监管评价信息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监管 等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进行综合 评价所产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市场监管行为包括县级以上水行政 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开展的飞检、 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活动。

第八条 符合《信用信息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认定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 信息应自作出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认定单位负责录入省 监管平台;认定单位为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釆集,并录入省监管平台。省监管平 台同时将信息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用中国(江 西)等网站。

第九条 履约行为评价信息以合同标段(以下简称项目)为 信息釆集单元,省监管平台接受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项目推 送。对于依法直接确定中标人、邀请招标确定中标人等水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前,通过“新增项目”功能添加项目并进行信息釆集。

第十条 履约行为评价信息按期录入,每年分为4期,每季 度为1期。每季度末的25日为主管部门录入截止时间,26日至 当期赋分期月底为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及提醒补录时间。一个赋分 期内,施工时间在10天以上(含本数,下同)均需赋分。施工现场全部按合同完工,经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确认,进入完工待验收阶段后可以不再赋分。项目建造师在印发合同工程完工鉴定书后方可解锁。

市场监管行为评价应当及时录入,处于信息录入截止日和下 一录入期之间的,录入下一期。

第十一条 每一赋分期结束后,省监管平台对项目的履约行 为评价有效得分予以公开,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可登录系统进行 查看。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的全省平均分及时公布,公布后有 投诉举报的,在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前,该平均分有效。

履约行为评价信息运用有效时间为最后一个赋分期月末后1 年,之后信息转入后台保存。市场监管评价信息运用有效期执行相应的评标办法规定。

市场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章  履约行为评价

第十二条 履约行为评价釆用信用赋分制,分为信息化考勤 赋分和人工赋分。具体赋分标准按照省监管平台公布的《履约行 为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规定有在岗时间要求的关键岗位人员赋分按 照信息化考勤有关办法釆用信息化考勤,结果直接上传至省监管 平台统一计分,无需人工赋分。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信息化 考勤工作的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问题后应当在 7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关键 岗位信息化考勤规则对赋分予以修正。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履约行为评价赋分机制, 赋分结果应当经集体决策,并存档备查。履约行为评价人工赋分 由建设单位评分和主管部门评分组成,分值各占50%。其中:省、 市两级监管的重点项目,省、市评分占比分别为20%、30%;省 直管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评分,占50%。

各履约行为评价单位应当釆用现场赋分方式,在每个履约评 价赋分期组织人工赋分,相关证据资料或者经市场主体现场负责 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签字确认的赋分资料留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人工赋分进行现场 复核,复核结果经市场主体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对各类 举报或结合日常监管认为赋分明显不合理的,依据管理权限,由 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省直管试点县(市)和省直管项目由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核。省级主管部门也可组织对全省市场 主体的赋分情况进行专项稽察复核。

对施工和施工监理市场主体,项目的一个赋分期履约评价人 工赋分得分率在95%以上的,当期履约评价不参与项目平均值计 算,待复核确认后的得分为有效得分,在后一期参与平均值计算。

市级复核自每赋分期结束后1个半月内完成,以正式文件上 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复核在后一赋分期开始10天前完成。

第十六条 每个项目的赋分为每期人工赋分有效得分与信息 化考勤赋分之和的平均值。因需要复核造成当期无有效得分的, 项目履约评价分沿用上期分数,当期不参与市场主体得分计算, 复核后的得分与当期信息化考勤赋分之和参与后一期计算。同一 项目出现得分率70%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得分时,该项目 得分以最低得分作为最终得分。

第十七条 按照省监管平台公布的《良好行为信用赋分标 准》,根据市场主体获得的国家、省级评优评奖的水利工程项目, 以及近1年以上无不良行为等情形,在相应赋分期对市场主体予 以信用赋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获得符合良好行为信用赋分条件的,由 市场主体自主提交有效的良好行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连续

无不良行为除外)至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在每个赋分期的得分为该赋分期其所有 项目赋分的平均值与良好信用赋分之和。同一市场主体一个赋分 期出现2个以上项目得分率为70%以下得分时,以最低得分为最 终得分。

第四章  市场监管评价

第十九条 履约评价单位应当结合市场监管评价情况,对照 〈〈履约行为评价标准》进行履约行为评价赋分。符合不良行为认 定的同一事项,在履约评价运用扣分的同时不免除市场监管评价 扣分。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市场监管行为应当结合《履约 行为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或者经市场主体现 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评价结果留档备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 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 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 出不良行为认定。符合《信用信息办法》中“重点关注名单”和“黑 名单”对象认定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监管平台公开。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责令整改单、约谈事项单 等,统一编号、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 方面存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约谈 的,被约谈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根据产生问题的原因,对负有 责任的市场主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或者行 政处罚。

对履约评价得分率70%以下,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得分为0 及以下的市场主体,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责 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较重不良行为记 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程序 和方法执行《信用信息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评价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将市场行为评价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市场主体及 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市场行为评价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履约行为评价赋分按得分率执行相应的评标办法规定;市场 监管评价赋分按产生的不良行为记录执行相应的评标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过本省履约评价的项目需延续实施的,根据该项目有效期内的得分计算最终得分,折算成得分率,作为本办法实施该项目的初始得分。本办法实施后,仅以该初始得分参与后期该项目得分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过本省履约评价的施工和施工监理市场主体,按评价有效期内的得分平均值计算最终得分,折算成得分率,作为本办法实施履约行为评价该市场主体的初始得分。

第二十七条 履约行为评价作为提供全国信用评价审核材料 中市场行为项得分的重要依据。根据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的得 分情况,向信用评价部门提供信用评价期的平均得分率。

第六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市场主体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市场行为评价扣分和失信行为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本着真实、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开展市场行为评价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赋分等工作的监管,按本办法及时开展赋分复核工作。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须釆取责令整改、约谈等责任追究,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属地人民政府:

(一)未建立履约行为评价机制,或者不能根据履约评价机 制提供相关评价资料的;

(二)对项目应评未评的,或者项目法人对未实际完工项目标识为完工,逃避赋分的;

(三)未结合市场监管评价赋分,或者对市场监管评价发现 的问题、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约谈,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负有责任的 市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对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率 70%以下,或者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化考勤得分为0及以下的市场 主体,主管部门未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未对符合《信用信息办法》中”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对象进行认定,或者认定后未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的;

(五)省级主管部门对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进行复核,得分率 与复核得分率之差超过10%的;

(六)对符合《信用信息办法》中“重点关注名单”情形涉及 建设单位职责的。

省级主管部门将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纳入水利改革发展考核。

第三十条 履约评价单位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履约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行合同评价工作的通知》 (赣水建管函〔2017〕39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行合同评价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函 〔2017〕41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深入推进我省水利建设 市场主体履行合同评价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函〔 2018〕11 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行合同 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赣水建管函〔2018〕24号)同时废止。